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31执保5号
***、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3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在太白县交通运输局应退还被执行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5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太白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2020)陕033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太白县交通运输局已经按照该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扣留了被执行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5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诉前保全请求已经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31执保5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