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百花建材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站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
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执9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