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陕西鸿景光电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案件款750000元及双倍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90元、负担执行费9930元,共计76292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76292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