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1022执82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凤县,村民。
申请人***,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申请人***,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申请人***,女,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被执行人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8063363N。
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0912室。
法定代表人惠治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凤县,居民。
***、***、***、***与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凤县农业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陕1022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及原告***、***、***、***精神抚慰金等)。调解书送达后,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1022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