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2民初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妻。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子。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父。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户籍陕西省丹凤县,现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瓒,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大街中段创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反诉。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5329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