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2民初1387号
原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龙驹大街中段创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中心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88元,减半收取65944元,由原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四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