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584号
原告: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西安顺宇水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均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惠治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原告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1.50元,由原告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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