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897号
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于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段文娟,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文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红 玉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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