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897

 

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于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段文娟,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文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31日立案。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李 红 玉

 

 

 

О一九年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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