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今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受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民初第531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今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今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受侵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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