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70038400C。
法定代表人:李胜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12156P。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陕1023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00890元,分三期给付: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600890元。1、若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2、若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三期债务任何一期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对剩余未付款项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给付清结之日止。3、若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三期债务中任何一期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559元,减半收取10279.5元,由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在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曹振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