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6日,住商南县,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12156P。
法定代表人:徐志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向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因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3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显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亦弛
书 记 员 蒋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