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125号
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柱,男,生于1964年4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亭,男,生于1993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结算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即撤诉,尾款付款时间依据建设单位(商南县房产管理中心)结算审计核定完毕后60天内付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2250.5元,由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铭雪
人民陪审员 张吉宝
人民陪审员 刘河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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