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703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强,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南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南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丁  琪
书  记  员    刘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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