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经济技术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43号 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62。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张。 西安市灞桥区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一期施工三标段项目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46998.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灞桥区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一期施工三标段项目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111民初14466号民事判决,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46998.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46998.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