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833号
原告:陕西冬培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冬培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34715.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左岸河堤综合整治项目市XX道XX段(祥云路-白鹿大桥)的绿化工程发包原告,原告按约施工,经过两次书面结算,灞桥分公司确认共计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934715.35元,被告灞桥分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80万元,余款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2)陕0111民初7534号原告陕西冬培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陕西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冬培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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