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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6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敦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3834.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交纳诉讼受理费1900.2元、申请执行费100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行。
账号:26710101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雁
审判员 胡开明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肖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