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欧诺智能模架有限公司、陕西瑞福宏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46号
申请人:河南***能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亚新美好人家14号楼东3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9830577。
法定代表人:于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福宏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联盟三路瑞都丰苑8号楼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WARYXC。
法定代表人:李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权,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申请人:陕西康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爱学路31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81921X。
法定代表人:刘梦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能模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福宏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权、陕西康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39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福宏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权、陕西康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750.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