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长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49607。
法定代表人:陆保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国贸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6482C。
法定代表人:孟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432195元、案件受理费4430元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费收取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
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签收。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3、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1231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00104010-2-1-1-12310-0号已轮候查封;(2)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高陵区支行无理财信息;(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龙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张文英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