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郓城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防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郓城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最关键的证据是《供货合同》,申请人已经提出该证据系伪造,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申请人已经就伪造公章事宜向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二)公安局询问笔录显示,相关人员无法核实《供货合同》上申请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事实上,相关人员系借用申请人资质承包案涉项目工程。(三)申请人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新证据,能够证明《供货合同》系伪造,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鲁泰防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鲁泰防水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郓城二建公司向答辩人支付过货款,故郓城二建公司主张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并且根据对账函可知,郓城二建公司向答辩人支付的是货款,明确记载了买卖货物的型号、数量、价款等,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鲁泰防水公司向郓城二建公司供货,双方亦经过结算,郓城二建公司理应向鲁泰防水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一、二审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对账函以及郓城二建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判决郓城二建公司向鲁泰防水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郓城二建公司主张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系《供货合同》,且该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单价、结算方式及供货时间、装运、卸货及相关费用、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郓城二建公司在再审审查时亦表明双方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郓城二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郓城二建公司主张《供货合同》印章系造假的问题。在郓城二建公司就伪造公章事宜向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后,该派出所认定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故郓城二建公司的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郓城二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