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基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王喜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孙克良,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金基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144905.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26095元,执行费44110元。本案应立恢复执行案件,现立为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基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撤销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销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24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