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2614号
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9553X2。
法定代表人张学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少敏
二O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