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3972号
原告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