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773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方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