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773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瑞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方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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