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615号
原告:***,男,1985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庆。
委托代理人:黄涛,男,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政潭,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杨政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艾 婷
人民陪审员  王玉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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