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3760号
原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西安万达广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思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