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118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为1350573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