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春,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陕0104执保118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9年11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为1350573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