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1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春,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陕0104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的财产。2020年10月2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发出(2019)西仲函字第3328-1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已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函字(2019)第3328号仲裁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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