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财保249号
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9)西仲函字第3328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9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350573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573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苏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秦农银行营业部(账号:2701051701201000070044)、在浦发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067)、在西安银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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