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知民初183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4A-2室。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双,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茗飞,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建工路19-6华企大厦1幢1单元10804室。
法定代表人:刘荣。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