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2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帐号35866010088814569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分公司为其担保的保险金额60万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帐号为358660100100014569的存款6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常媛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