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2财保14号
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帐号为******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分公司为其担保的保险金额60万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帐号为******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常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