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请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康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滨江小区3栋3单元3楼5号法定代表人:禹婷,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7)陕09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安康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余款554828.21元及违约金133182.77元。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被告安康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安康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年检,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消,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4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