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清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耀。

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邱志耀。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赔偿损失16万元,共计46万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互联网金融、证券、国土、税务、车辆均无登记信息。

3、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城西社区新民小区**-1,系租赁周阿林所有的房屋,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已通过全国网络对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耀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应执结标的460000元,未执结标的460000元,案件执行费6800元未缴纳。

6、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通过谈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