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清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耀。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耀。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或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