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鼎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3048号
 
申请人:***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温华,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洲,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8147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481476.2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8147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冉 肖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月 香
人民陪审员   王 孝 武
 
二〇一九 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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