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3510号
原告:西安佳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幸广路10号湖畔嘉园第21幢1**4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与凤城十一路十字西北角1幢1**10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