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源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源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3053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11月29日,汉族,住石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陕西鑫源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杜睿,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4日,汉族,住柞水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杜睿、陕西鑫源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治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