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鑫源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3053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11月29日,汉族,住石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陕西鑫源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杜睿,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4日,汉族,住柞水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杜睿、陕西鑫源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治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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