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5943号
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17PT6R。
法定代表人:丁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英虎。
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5元(原告陕西八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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