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2039号
原告: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03。
法定代表人:孙晓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9A。
负责人:牛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35元,减半收取计10567.50元,由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菲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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