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陕AH79Q1猎豹牌、陕AQ51C5别克牌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名下车牌号陕AH79Q1猎豹牌、陕AQ51C5别克牌汽车两辆的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陕0103执559号之一
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我院受理执行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名下车牌号陕AH79Q1猎豹牌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附:本院(2020)陕0103执5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01室
联系人:田江民电话:029-88813033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陕0103执559号之二
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我院受理执行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名下车牌号陕AQ51C5别克牌汽车一辆的手续。
附:本院(2020)陕0103执5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01室
联系人:田江民电话:029-8881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