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股权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5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34885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银行、房产、车管、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334885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03执55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