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03民初4268

原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郑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蒲林,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兴磊,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绍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559日,原、被告签订陕西华电杨凌一期2X350MW热点钢结构栈桥安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安装劳务部分,劳务施工范围为钢结构输煤栈桥4B段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安装彩板等,同时约定该劳务合同劳务费采用固定单价,按月结算的方式进行付款。工程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期满后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期完成劳务施工,双方于2016620日正式验收结算,两项劳务工程总计劳务费1827751.5元,被告支付了1550000元,剩余277751.5元,一直拖欠未付。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277751.5元,并按照年利率表6%的支付自2016920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立即还款,请求延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559日,原、被告签订陕西华电杨凌一期2X350MW热点钢结构栈桥安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安装劳务部分,劳务施工范围为钢结构输煤栈桥4B段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安装彩板等,同时约定该劳务合同劳务费采用固定单价,按月结算的方式进行付款。工程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期满后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劳务施工,双方于2016620日正式验收结算,被告陆续结算,余款277751.5元拖欠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补充协议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补充协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77751.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277751.5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920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945元减半收取为297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О一九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