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384号
原告:张东哲,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绥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斌,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云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东哲与被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东哲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哲撤回对被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张东哲负担。
审判员  乔春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