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