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1870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384号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2.21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核实,被申请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信息有误,本院无法查询其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云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