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麦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麦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陕西麦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维保费72000元及利息6331元、案件受理费1758元。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8008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101元,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