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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0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0.75万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与被执行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永 安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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