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4223号
原告:西安同力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攀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界然,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圣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同力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圣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同力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同力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同力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
审 判 员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颜建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校对:程俊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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