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100号
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燕,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 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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